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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闻|印度4人强奸巨蜥被捕,如何从我国刑法角度看待这种行为

奇闻|印度4人强奸巨蜥被捕,如何从我国刑法角度看待这种行为

Update: 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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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4 名男子因涉嫌轮奸稀有动物孟加拉巨蜥被捕,如何从我国刑法角度看待这种行为
今日印度”网站13日报道,4名男子因涉嫌在马哈拉施特拉邦附近的一个老虎保护区强奸一只孟加拉巨蜥而被捕。这些被告的身份被确认为猎人,他们进入了老虎保护区的核心地带,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


当地森林保护区的森林管理人员通过监控录像追踪到了这些被告在森林里游荡的身影。在他们手机中发现这一行为的记录,显示被告轮奸了巨蜥。孟加拉巨蜥是1972年印度《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受保护物种。如果罪名成立,被告可能被判7年监禁。

我说个更加劲爆的,他们性侵的很有可能是雄性孟加拉巨蜥。
因为雄性孟加拉巨蜥的丁丁有两根,割下之后晒干了很像扣着的双手,很有宗教意味,所以经常被当做文玩出售。在印度野生动物黑市之中,有一种叫做植物圣根“的东西。在印度语中为“双手相扣”的意思,因为巨蜥半阴茎风干后像是祈祷是紧扣的双手。商家将其称为圣地稀有植物的根部,佩戴这种植物根能够带来福气和好运。利用迷信者的无知与幻想,赋予该物寓意,甚至还加以宗教意味,使得迷信着花大价钱买下这些“圣根”。其实它就是巨蜥的生殖器!
偷猎者为了获取巨蜥的半阴茎,首先会用棍棒敲死雄性蜥蜴,随后把尾根本割开,剥离开它们的生殖器后在烈日下晒干。一根植物圣根就这么做成了!随后,这些生殖器会在印度国内黑市出售,甚至远销国外。


从宗教自由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事儿。
在印度教作为主导文化管理的地区,这类事件其实不算罕见。根据印度教义,与动物性行为会被着重刻画,尤其是宗教人物——神祇、英雄、圣人——与动物进行象征性性行为的场景,而这些场景也会被制作为神圣庙宇外墙的的雕塑,以及内部的壁画。比如印度教三大神的梵天会化身长角的鱼、毗湿奴会化身大白牛),宗教人物与神交媾,乃是诞生宇宙洪荒万物的重任,不亚于梵天造世、神魔搅拌乳海。
但是庶民和动物交媾会如何呢?在印度教经典《薄伽梵往世书》中规定,此类人将下地狱,尤其是与牛交媾,将会被罚在地狱底层一棵长满倒刺的铁树上摩擦作案工具直到下一个宇宙诞生。特别是,该死后受罚的模式曾于13世纪南印度的一些邦国被现实采用过╮(╯▽╰)╭

在宗教势力强大的国家,针对兽奸罪绝不手软,印度现行世俗法律也不会允许此等丧心病狂迫害保护生物的行为得到纵容,何况是企图和有神之化身可能性的生物!

这四个三哥还算运气,不会被进行现实高难度一次性版阿鲁巴,而是坐七年大牢。

从我国刑法分析就很有意思了,因为不论是强奸、猥亵、聚众淫乱还是寻衅滋事,都没有能对应的。如果真的是找刺激四个人来了一轮,那好像没啥可以对应的。如果我猜测对了是捕杀后来一轮,他可能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个罪名的行为方式之一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从动物学的角度来说,要强奸巨蜥,首先应该捕猎巨蜥、制服巨蜥?(咱没经验,只能瞎说说,有经验的可以来说说,具体怎么个操作流程)

但是这里有个问题,因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保护的生态环境,所以,如果以这个罪名来起诉这4个人,显然没有评价他们强奸巨蜥的行为。

从他们的行为模式来看,捕猎巨蜥是手段,强奸巨蜥是目的,一般来说,手段和目的相比较,目的显然更重要,性质更恶劣。

如果漏掉对目的行为的评价,可能是不妥当的。

举个例子,假如这只巨蜥刚好被管理员麻醉了,有人看到该巨蜥欲火中烧,于是强奸了巨蜥,这时候显然不存在捕猎的行为,也就不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当然,强奸致巨蜥受伤、死亡,也可能触犯这个罪名。

不过这应该不太可能,毕竟人类武德再充沛,也还是人类,不至于干出这种禽兽不如的事来。所以说印度实在是一个神奇的国家。

现行刑法能评价强奸巨蜥的行为吗?显然不能。因为严格来说,强奸巨蜥的行为,破坏的是良好的性风俗,俗称有伤风化。

现行刑法有关风俗犯罪的罪名,比如强奸、聚众淫乱、组织卖淫等,没有一个能规制这种行为。

当然,这并不是因为刑法有漏洞,而是因为立法者压根没想到,还有人能玩的这么开...

刑法没有规定,当然就不能评价单纯的强奸巨蜥行为,所谓罪行法定。

但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不代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也没有规定。

举个例子,德国历史上有个法典叫卡尔五世法典,其中就规定了兽奸罪这个罪名,正好用来制裁这种行为。

1861年的英国《犯罪法》也规定了兽奸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上监禁,最高可判死刑。

我国香港《刑事罪行条例》规定了兽奸罪,法定刑为10年监禁。



但是据我查阅文献,我国历史上基本没有关于兽奸的罪名,这显然说明我们历史上比西欧文明。

从西欧法律以及我国香港法律规定来看,强奸动物属于重罪,量刑很重。这里有个贴心小提示,如果你想要跟动物发生超友谊关系,建议避开西欧和香港,在我国这么玩顶多社死,在这些地区,那就是妥妥的牢狱之灾。

总结一下: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兽奸罪或相关罪名,所以无法评价强奸巨蜥的行为,但是因为强奸巨蜥一般需要先捕猎巨蜥,所以可能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如果不存在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前提或者强奸的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比如自家宠物香猪等),行为人无罪,用《疯狂的石头》台词说:你这纯属道德问题,我都不得稀的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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